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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四十年珍藏六堡茶遭遇女儿误卖,究竟能否追回?

07-22

魏琳因急需用钱,未经父亲魏志申同意便将他收藏在家中的陈年六堡茶、普洱茶出售给梧州某茶行的经营者。魏志申发现后,将茶行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茶叶。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不久前有了结果。

未经父亲同意出售茶叶

2022年10月4日,魏琳路过梧州市某茶行,看见门外张贴着回收六堡茶的广告。于是,急需用钱的魏琳萌生了将家中六堡茶拿来卖的念头,遂添加茶行经营者江纯的微信。魏琳告知江纯家里有茶叶售卖,可以先拿茶样去试茶。

得到江纯同意后,魏琳从家里带茶样到茶行,由茶行另一经营者黄景试茶。随后双方对茶叶价格进行协商,最终以每公斤160元的价格交易。双方当场对魏琳从家中带来用竹箩筐装着的梧州茶厂生产的“某牌65010”茶叶进行称重,重量为16.56公斤,随后江纯通过微信向魏琳支付茶叶款2650元。

次日,魏琳再次联系江纯,询问是否回收普洱茶。魏琳称因为准备搬家,需要处理家中的散茶。因为茶叶存放在大缸内,于是双方商定由黄景上门取货。黄景拿塑料袋将江纯家里的茶叶装回茶行称重。该批茶叶共54.15公斤,双方协商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成交。随后江纯通过微信向魏琳支付茶叶款5957元。

同年11月7日,魏琳通过微信再次联系江纯,询问是否还收购家里大缸中存储的茶叶。后江纯指派一名茶行员工到魏琳家取茶叶。茶叶运回茶行后称重12.3公斤,江纯还是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收购,向魏琳支付茶叶款1353元。

魏志申从外地回到家中,发现部分茶叶不知所终。经询问得知,这些茶叶被女儿出售给了茶行,遂到茶行要求返还,遭到拒绝。

起诉茶行及其经营者

此后,魏志申以江纯、黄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魏琳处收购茶叶,属于恶意侵占为由,向长洲区法院起诉,要求茶行、江纯、黄景返还茶叶。

魏志申称,魏琳拿去售卖的茶叶是其在2004年、2005年购买的陈年旧茶,其中有一箩筐茶叶是2005年梧州茶厂生产的“某牌65010”六堡茶,有一款是20世纪80年代的陈年老六堡茶,另外一款是20世纪90年代梧州茶厂生产的陈年老六堡茶。这些茶叶都价格不菲。魏琳因为急需用钱才私自分3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茶叶卖给茶行的人。

庭上,魏琳承认所出售的茶叶是父亲存放在家里的,她趁父亲不在家擅自出售。魏琳称,茶行和江纯、黄景对茶叶无处分权,应予返还。此外,茶行和江纯、黄景向她收购茶叶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案涉交易存在欺诈行为。

茶行、江纯、黄景辩称,魏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她主动从家中没有上锁的房屋内取出散装茶叶出售给他们的。魏琳出售茶叶经过试茶、议价、交付、付款等一系列完整的买卖过程,魏琳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他们对茶叶的取得占有是基于上述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权占有。

茶行、江纯、黄景表示,案涉茶叶是散茶,属于动产,魏琳交付茶叶时没有任何标记标示茶叶属于魏志申所有,魏志申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他是案涉茶叶的权利人。魏琳与他们的3次茶叶买卖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整个买卖过程中,魏琳思路清晰、说话正常,情绪也没有任何异常,且她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也说过其母亲对出售茶叶是知情的。从微信聊天中可知,魏琳曾经从事过茶叶销售工作,对茶叶行业以及茶叶的价值及定价等有充分地了解。魏琳与他们之间在茶叶买卖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他们无法知道茶叶出让人魏琳是无权处分人,且他们受让案涉茶叶向魏琳支付了合理的价款9960元。茶叶的价值取决于茶叶的品质及口感,茶叶品质与茶叶的生产工艺、存放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案涉茶叶是没有厂名、年份等产品标识的散茶,口感不好,还发霉。最后一次交易是魏琳在其父亲的朋友不愿意要的情况下再售卖给他们的,他们支付的价款与市场价相符。假若魏志申是案涉茶叶的所有人,魏琳是无权处分人,作为受让人的他们是善意取得。魏志申不能向他们主张返还茶叶,只能向魏琳请求损害赔偿。

有权占有无须返还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茶行以及江纯、黄景出售茶叶,双方经过试茶、议价,最后达成交易,魏琳交付了茶叶,江纯支付了茶叶款,他们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交易已经完成,茶行以及江纯、黄景取得茶叶的所有权。至于魏志申根据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江纯、黄景、茶行返还非法侵占的茶叶。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江纯、黄景、茶行通过买卖交易取得案涉茶叶的所有权,其取得物权的原因是基于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占有,不构成侵害物权。魏志申主张江纯、黄景、茶行侵害其物权的理由缺乏理据,其诉请江纯、黄景、茶行返还茶叶,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志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转自|广西高院

来源: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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